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税收征收的方式分为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核定征收。那么在什么状况下,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指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应实行核定征收。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指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因自身原因未设置账簿的经营或非经营单位,应实行核定征收。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擅自销毁账簿的,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了有关账簿,但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包括故意和过失致使该账簿毁损导致无法进行查账征收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指纳税人虽有相关的纳税资料,但拒不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予以提供。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有关账簿或纳税资料使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无从了解具体的经营情况,从而无法对其进行查账征税,故对这两种情况也实行核定征收。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查账的。这类情况是指纳税人在设置账簿后,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账目混乱,有关成本的资料、收入或费用开支凭证等原始资料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查账的情形,对此类纳税人也只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发生纳税义务,即从事了各种有关的应税行为,或获得某种应税所得等。出现这种情况应依法进行申报纳税,如当事人未予申报,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申报的,也应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类情况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其申报的计税依据,包括收入数额、收入构成等内容与一般情况相比明显偏低,但又提不出正当理由,对此种情况也应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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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指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应实行核定征收。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指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因自身原因未设置账簿的经营或非经营单位,应实行核定征收。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擅自销毁账簿的,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置了有关账簿,但因纳税人自身的原因,包括故意和过失致使该账簿毁损导致无法进行查账征收的;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指纳税人虽有相关的纳税资料,但拒不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予以提供。擅自销毁或拒不提供有关账簿或纳税资料使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无从了解具体的经营情况,从而无法对其进行查账征税,故对这两种情况也实行核定征收。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查账的。这类情况是指纳税人在设置账簿后,由于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导致账目混乱,有关成本的资料、收入或费用开支凭证等原始资料残缺不全,难以进行查账的情形,对此类纳税人也只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发生纳税义务,即从事了各种有关的应税行为,或获得某种应税所得等。出现这种情况应依法进行申报纳税,如当事人未予申报,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在限定期限内仍不申报的,也应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类情况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与地点进行了纳税申报,但其申报的计税依据,包括收入数额、收入构成等内容与一般情况相比明显偏低,但又提不出正当理由,对此种情况也应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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