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怎样核定关联企业的应纳税额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等情况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即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从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合理调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应当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或者按照其他合理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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