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差价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1.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2.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3.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的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但是对于其他逻辑关系出现误差的,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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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2.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3.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的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但是对于其他逻辑关系出现误差的,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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