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调出发票检查;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部门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80+行业真账实操,零基础会计快速上岗!出纳、做账、报税、报表、Excel、财务软件、财务经理七大系列课程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调出发票检查;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部门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对被检查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