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规定六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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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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