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延期申报。或者因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计算应纳税款,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其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申报。但是按照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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