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发票后丢失可否要求对方补开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取得的发票丢失后不可要求对方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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