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这里规定了设置帐簿的范围和对核算的具体要求。同时在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还对帐簿、凭证的保管作出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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