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办变更税务登记: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当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级、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相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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