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情况采用不同的税收争议的处理程序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根据税务争议内容的不同及当事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

(1)必须复议的程序。即对于纳税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经过征税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然后才能进入诉讼程序。在这里,申请复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二是要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其实,本条规定里隐含着另一个条件,即必须要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符合这些条件的复议申请,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必须受理并应在法定期间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向法院起诉;

(2)选择复议的程序。即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争议,既可以在法定期间向有复议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诉诸法院;也可以在法定期间直接诉诸法院。但是,当事人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既申请复议又提起诉讼,而只能选择一个途径。以上两项程序适用于处理税务争议当事人的作为;

(3)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作为的处理程序。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诉诸法院,也不予履行。这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其后果致使税务机关既不能行使权力,也无法承担责任。

由于原来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处罚规定,税务机关面对当事人的不作为,便无计可施,也正因为当事人的不作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究竟有无过错?

是否应承担何种责任?也无法判明。对此,现行法律赋予税务机关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以确保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从而可以对当事人的不作为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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