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请问这些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不需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何时办理税务登记?

答:凡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进出口贸易、娱乐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劳务收益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这里,营业执照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准予开业的许可证,分《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核发《营业执照》。这类纳税人涵盖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等。应当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要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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