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在原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等;
(4)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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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登记表等;
(4)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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