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培训班收入应如何纳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每逢假期,各类培训班特别多。这样的假期培训班一部分由正规单位所办,另一部分则是由教师个人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据了解,目前这类假期培训班存在种种的纳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但这些个人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假期培训班,包括教师出去讲课所得的劳务费,都属于纳税范畴。从事这类辅导的老师应该这样纳税: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规定,个人举办培训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达到起征点后,应以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文)规定: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的办班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按照20%的税率计算;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按照20%的税率计算。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采用加成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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