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缴纳税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根据新的《征管法》第31条第2款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需要注意的是:①特殊困难是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等。②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纳税人需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交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有权批准税务机关留存。③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④延期内纳税人应当积极筹集资金缴纳税款。⑤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⑥批准延期内免于加收滞纳金。⑦期满后,必须把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的缴款书、完税证复印件逐级上报。

如果超过延期仍未缴纳税款时应注意:①税务机关除积极催缴欠税外,还要严格加收滞纳金。②加收滞纳金的时间应为批准期限届满的次日算起,即不应该含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这一段时间。③企业缴纳税款后必须把缴款书(含滞纳金)、完税证(含滞纳金)的复印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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