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共同构成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中的三个重要的环节。管理是基础。征收是核心,检查是保障。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检查,既可以发现税务登记、申报等事前监控中的漏洞和问题,也可以检查核实税款征收的质量,从而成为事后监控的一道重要环节。
自1994年我国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以来,税务稽查的改革与完善成为税务征管工作的重点。199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检查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但比较简单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12月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的整套程序、操作规程作了明确的规范;2000年3月又下发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储蓄存款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保密义务以及有关主体的协助义务和纳税人对非法检查拒绝权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及形式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其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少计利润、虚报费用及偷、漏、欠、骗税款等行为;(2)检查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3)检查纳税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4)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了解企业各方面情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
税务检查的形式,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纳税人自查,是指由纳税人的财会人员自行检查纳税情况的一种形式;税务机关专业检查,是指由税务机关主持进行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三种,这是税务检查中最主要的形式。部门联合检查,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联合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对税源较大、业务复杂或纳税意识不强、偷漏税较严重的纳税人所进行的重点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及程序
(一)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检查是一种政策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业务工作,涉及纳税人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讲究科学的检查方法和技巧,才能减少盲目性,克服混乱性,提高效率,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1.全查法
全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的一种方法。
2.抽查法
抽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3.顺查法
顺查法是逆查法的对称,是对被查纳税人按照其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检查方法。
4.逆查法
逆查法是指逆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及凭证,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稽查方法。
5.现场检查法
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相对,是指税务机关派人员到被查纳税人的机构办公地点对其账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6.调账检查法
调账检查法是指将被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调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7.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将被查纳税人检查期有关财务指标的实际完成数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其异常变化情况,从中发现纳税问题线索的一种方法。
8.控制计划法
控制计划法也被称为逻辑推算法,是指根据被查纳税人财务数据的相互关系,用可靠或科学测定的数据,验证其检查期账目记录或申报的资料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
9.审阅法
审阅法是对被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通过直观地审查阅览,发现在纳税人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方法。
10.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实物进行相互核对,验证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的方法。
11.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通过被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工地等现场,实地观察其生产经营及存货等情况,以发现纳税问题或验证账目中可疑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2.外调法
外调法是指对被查纳税人有怀疑或已掌握一定线索的经济事项,通过向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予以查证核实的一种方法。
13.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盘点清查,核实其账实是否相符,进而发现纳税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4.交叉稽核法
国家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用计算机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进行交叉稽核,以查出虚开发票行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目前这种方法通过“金税工程”体现,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止作用。
上述的各种税务检查方法,在实务中具体选择哪一种,应视检查的要求和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管理水平和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二)税务检查的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稽查一般有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四个环节和步骤。
1.确定稽查对象
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方法,按照一定标准遴选检查对象,确定检查目标。选案是检查的基础,选案的准确性对检查的效果有重大的影响。确定稽查对象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举报材料,以及上级税务稽查机关的指令。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等方法确定稽查对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②未具有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④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①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②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③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④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⑤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⑥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2.实施稽查
这是指稽查人员采用各种检查方法,包括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对具体检查项目包括账目、报表、凭证等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事实,澄清疑点,落实检查方案,稽查完毕提交《税务稽查报告》。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①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②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③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③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
自1994年我国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以来,税务稽查的改革与完善成为税务征管工作的重点。199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检查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但比较简单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12月发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税务稽查的整套程序、操作规程作了明确的规范;2000年3月又下发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储蓄存款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保密义务以及有关主体的协助义务和纳税人对非法检查拒绝权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及形式
(一)税务检查的内容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检查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其有无隐瞒收入、乱摊成本、少计利润、虚报费用及偷、漏、欠、骗税款等行为;(2)检查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制度的问题;(3)检查纳税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查其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4)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了解企业各方面情况,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
税务检查的形式,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纳税人自查、税务机关专业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纳税人自查,是指由纳税人的财会人员自行检查纳税情况的一种形式;税务机关专业检查,是指由税务机关主持进行的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三种,这是税务检查中最主要的形式。部门联合检查,是指由税务稽查机构联合工商管理、银行等部门,对税源较大、业务复杂或纳税意识不强、偷漏税较严重的纳税人所进行的重点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及程序
(一)税务检查的方法
税务检查是一种政策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业务工作,涉及纳税人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必须讲究科学的检查方法和技巧,才能减少盲目性,克服混乱性,提高效率,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1.全查法
全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进行全面、系统检查的一种方法。
2.抽查法
抽查法是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存货,抽取一部分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3.顺查法
顺查法是逆查法的对称,是对被查纳税人按照其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检查方法。
4.逆查法
逆查法是指逆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检查会计报表、账簿及凭证,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稽查方法。
5.现场检查法
现场检查法与调账检查法相对,是指税务机关派人员到被查纳税人的机构办公地点对其账务资料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6.调账检查法
调账检查法是指将被查纳税人的财务资料调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7.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是将被查纳税人检查期有关财务指标的实际完成数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其异常变化情况,从中发现纳税问题线索的一种方法。
8.控制计划法
控制计划法也被称为逻辑推算法,是指根据被查纳税人财务数据的相互关系,用可靠或科学测定的数据,验证其检查期账目记录或申报的资料是否正确的一种检查方法。
9.审阅法
审阅法是对被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通过直观地审查阅览,发现在纳税人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方法。
10.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联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实物进行相互核对,验证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的方法。
11.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通过被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工地等现场,实地观察其生产经营及存货等情况,以发现纳税问题或验证账目中可疑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2.外调法
外调法是指对被查纳税人有怀疑或已掌握一定线索的经济事项,通过向与其有经济联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予以查证核实的一种方法。
13.盘存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货币资金、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盘点清查,核实其账实是否相符,进而发现纳税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14.交叉稽核法
国家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应用计算机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进行交叉稽核,以查出虚开发票行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目前这种方法通过“金税工程”体现,对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止作用。
上述的各种税务检查方法,在实务中具体选择哪一种,应视检查的要求和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管理水平和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二)税务检查的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稽查一般有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四个环节和步骤。
1.确定稽查对象
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方法,按照一定标准遴选检查对象,确定检查目标。选案是检查的基础,选案的准确性对检查的效果有重大的影响。确定稽查对象依据是纳税人的申报表、举报材料,以及上级税务稽查机关的指令。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等方法确定稽查对象。确定税务稽查对象应当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举报中心设在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受理口头举报(含电话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举报者核实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的除外。如举报者不愿公开其情况,应当为其保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举报者到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转有关方面处理。
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均应当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②未具有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④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①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②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③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④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⑤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⑥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2.实施稽查
这是指稽查人员采用各种检查方法,包括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对具体检查项目包括账目、报表、凭证等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事实,澄清疑点,落实检查方案,稽查完毕提交《税务稽查报告》。
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①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②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③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稽查人员与被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③稽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审定。
实施税务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函查和异地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由证人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收集证言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时,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者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调查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含县,以下同)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稽查中依法需暂停支付被查对象存款的,应当填写《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验明权属后应当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