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哪些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题]外资企业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有哪些支出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解答]为了正确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及实施细则没有具体列举可以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项目,而是列举了十项不得列支或不得列为一次性支出的项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以上两项属于资本性的支出,不能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只能通过折旧或摊销,按期逐步列入成本、费用。

  (3)资本的利息;

  资本是投资者或股东的投入,不得列支利息,如果是用借款投入,则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或股东负担。

  (4)各项所得税税款;

  各项所得税税款属于利润分配性质的支出,不能列为成本、费用,只能从企业利润中支付。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

  企业因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营业性支出和损失,而是政府机关对企业从事违法经营的处罚,所以不能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因偷漏税被税务机关所处罚款和未按时纳税被加收的滞纳金,均属非正常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和损失。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因为能够得到补偿,自然不应再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尽管这种支出并非营业性支出,为了鼓励企业支付中国境内的公益事业,其捐赠款和实物、财产的折价款,可以列为支出,除此之外的捐赠不得列支。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分支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与总机构为同一法人实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问题。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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