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税局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此项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及时落实了岗位和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机制。
二是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在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发现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额大于纳税申报销售额的,则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一律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方式;在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时,如发现上游供车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按现有稽查协查工作机制及时通知上游供车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是加强车购税管理。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按月或按季的车购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加强对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和车购税信息的比对工作。
五是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协助地税部门完成车购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采集,协助地税部门建立完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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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高度重视,及时落实了岗位和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检查考核机制。
二是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要求税源管理部门在接收生产企业报送的资料后,加强对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发现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额大于纳税申报销售额的,则对其进行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对有涉税违法嫌疑的,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一律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税方式;在对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或税务稽查时,如发现上游供车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按现有稽查协查工作机制及时通知上游供车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是加强车购税管理。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按月或按季的车购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获取《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表》,加强对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和车购税信息的比对工作。
五是加强与地税部门的联系,协助地税部门完成车购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历史资料的采集,协助地税部门建立完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源信息数据档案库,每月向地税部门传递《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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