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住房屋,要缴哪些税?具体如何计算?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住房屋,应向地税部门缴纳以下税:
(1)营业税,按纳税人销售房屋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缴纳;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规定比例(税率市区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4%计算缴纳;
(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销售额的1‰;
(5)企业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3%;
(6)商品房的销售合同,按购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印花税);
(7)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增值额未超过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的,按不同的增值比率适用30%-60%的不同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可先按销售收入的1%(各市、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50%)-3%预征土地增值税,待整个项目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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