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养老保险具体是怎么办理的?个人部分和企业部分是怎样缴纳的?
答: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300%确定。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城镇个体劳动者每月按照缴费工资的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对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0%,并应当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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