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项目贷款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在项目未完工前是冲减财务费用,还是冲减开发成本?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因此,该项目贷款结余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应作冲减开发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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