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限制企业污染排放行为逐渐提上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日程。企业之间排污权交易行为也应运而生,成为税务机关一个“回避不了、绕不过去”的现实问题。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就购买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排污权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向连云港市国税局提出了政策确定性的沟通,以期确定排污权交易后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票据入账的后续管理。
据调查了解,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区域内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排放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事实上,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2007年11月10日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省嘉兴市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以省为单位的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截至目前,江苏省在苏州、常州和泰州等地设立了排污权交易中心。
与此同时,连云港市国税局在与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政策确定性沟通过程中了解到,2014年6月25日该公司与另外13家企业一道参加了在苏州市举办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各方通过协议转让和电子竞拍的方式,共成交二氧化硫指标194吨,氮氧化物指标1660吨,总成交价达881.4万元。其中,连云港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过四次加价,以5080元/吨的单价从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竞得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194吨。
作为排污权出让方的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在咨询南京市国税、地税局后得知,企业排污权交易行为既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为此,南京某热电有限公司拒绝向购买方的连云港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造成该公司至今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入账的尴尬局面,致使公司购买的98.6万元排污权无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和管控排污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问题,连云港市国税局了解国际通行做法后,发现国外企业在排污权交易上,所使用的票据均由出让方以自己公司名义自行向购买方开具“形式发票”(相对于我国企业带监制章发票),购买方凭借取得的出让方开具的“形式发票”报销入账。这种做法对我国来讲不具备实际操作性。
因此,笔者认为,排污权是企业获取政府认可的可排放污染物的额度,应当从税法角度确认排污权为企业的一种权益,及时计入企业当期收益,同时依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准企业对外开具或使用“形式发票”(无监制章发票),建议确定企业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全面管理。
一是要明确排污权交易为合法行为,不属于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充分体现税法调控的奖限职能,促进企业减少污染乃至没有污染。二是要明确排污权交易收益为企业的合法收入,属于企业主营业务之外的营业外收入,按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明确排污权交易出让方不得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维护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三是要比照股权交易公开市场管理办法,以政府主导设立的排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竞拍单证作为真实业务发生的客观依据,并以其作为企业会计处理、权益核算、税前费用扣除的合法凭据,做到特殊业务、特殊对待、特殊处理,保证排污权交易依法开展好、贯彻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