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何处理税收饶让?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九、分国(地区)别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十、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一、哪些情形适用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且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的,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税【2009】125号文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二、从事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何特殊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可以享受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
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五层抵免限制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十四、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是否视为境外所得?
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应视同境外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十五、税收协定与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何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