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税为何要扣我厂存款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2002年10月,我厂与市棉麻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供销合同,合同规定棉麻公司必须在2002年12月底前为我厂提供1000吨“3丝”和水分均不超标的129#皮棉,棉花款1106万元应该在2003年3月底前在纺织并印染后的样布合格后一次付清。

  2003年3月7日,当我们将用该批棉花织出的布样送印染厂印染时,发现因该批棉花“3丝”严重超标,致使印染出的布样疵点较多,不符合印染厂的要求。因此,我厂于2003年3月18日,正式向市棉麻公司提出退货并赔偿我厂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要求。而我市棉麻公司以布样疵点多并不能完全说明其提供的棉花“3丝”就超标为由,拒绝我厂提出的退货要求。而我厂则以“不同意退货就不付款”来应对。

  2003年10月28日,市地税局的两位同志突然来到我厂。告诉我们说,因我市棉麻公司欠缴国家税款已达211万元,而我厂又欠棉麻公司1106万元的棉花款,所以地税局要向我厂行使代位权,希望我们尽快将市棉麻公司欠缴的税款缴纳入库。我们再三向他们解释我厂与市棉麻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问题,可他们却说:“我们不管那么多,如果你们不能在1个月内缴纳税款,我们就直接从你们银行存款中扣缴!”请问,棉麻公司欠缴国家的税款,为什么地税局要我们替他们缴纳?如果我们不缴纳,地税局真的可以从我们银行账户上扣缴税款吗?据我们了解,棉麻公司的银行账上并不是没有钱,地税局为何不直接从棉麻公司账上扣税款?

  答:根据你的介绍,我们咨询了相关人士,你市地税局要对你厂行使代位权是不合法的。虽然《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权力,但同时法律还对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作出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和程序限制。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税款合法;

  2.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

  3.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

  5.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还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即税务机关在确认以上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应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当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税务机关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税务机关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若次债务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则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你市地税局倘若现在要向你厂行使代位权,至少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1.棉麻公司的债权不合法。由于你厂与市棉麻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你们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棉麻公司对你厂的债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

  2.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由于棉麻公司的银行账户上尚有一定的资金,且有可能还有其他的财产,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对棉麻公司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可见,你厂与棉麻公司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3.地税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你市地税局欲对你厂行使代位权在很多方面都是不合法的,更不能直接从你厂银行存款账户上直接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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