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紧锣密鼓地整顿运输行业税收秩序,今后不仅运输企业将严格按有关规定纳税,而且企业购销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必须符合规定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此背景下,做好运输费用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购进和销售货物都需要运输,必然会产生运费。对销售货物的企业来讲,运输一般分为自己运输和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两种方式。
根据目前税法的有关规定,两种运输方式税负有所不同。自己运输时,属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运费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收取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代垫运费不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独立的运输单位取得的运费要缴纳营业税。
很显然,单从同一笔运输收入来讲,第二种方式的流转税负要低于企业自己运输方式,因此大多数自身有运输能力的企业,都会进行筹划,将运输队独立组建运输公司,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这样做的好处是:使企业在销售货物中取得的运费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以降低税负,多获利润。这是很多企业通常的做法。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筹划的结果却加重了税负,举例分析如下:
某省有一化肥厂,在企业生产、销售的化肥中,大部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2003年,企业免税化肥预计销售收入为180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的化肥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有一个运输车队,因此很长时间以来,该企业均采取销售化肥并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收取的货款中包括购买方支付的运费价款。据测算,运费收入一般占化肥收入的11.3%。
今年8月份,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了一个纳税筹划研讨班,学习了使运输车队独立成为运输公司可以节税的筹划方法,于是向领导汇报,准备在该企业实施,并初步拟订了操作方案。最后公司领导觉得事关重大,要求该财务负责人向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失误。经专业人士深入分析、测算,结果却和该财务负责人预期的相反:如果真把运输队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不仅不能节税,还会增加税款支出。原因如下:
按该企业2003年预计的销售额计算,如果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并主要为企业运输化肥服务,那么运输公司2003年取得的运费收入为(1800+200)×11.3%=226万元,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6.78万元。
如果运输队不独立出来,化肥企业仍然采取自己运输的方式,则该企业运输行为属混合销售,应和所运化肥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销售免税化肥的运费来讲,因化肥是免税的,所以该部分运费收入也是免税的;对运输200万元需纳税的化肥来讲,其收取的运费收入为22.6万元,需缴纳的增值税为22.6÷ 113%×13%=2.6万元。
两种方式相比,维持自己运输的方式少缴流转税4.18万元,并且可以免去运输队独立出来所发生的一些维持运作的费用等。
以上是从销售方考虑的,再从购货方分析。如果购货方系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两种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为:采取自己运输方式为2.6万元;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为200×11.3%×7%=1.582万元。两种方式相比,前者比后者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18万元。所以在上例中,销售方采取自己运输方式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如果购进方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销售方采取何种方式对购货方都无影响。
根据上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般规律:假定销售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为X万元,销售征税货物的运费为Y万元,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税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影响。
销售免税货物,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运费收入缴纳3%X的营业税;采取自己运输的方式,运费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
销售征税货物,采取自己运输方式收取的运费系混合销售,并入货物销售额纳税,应缴纳增值税为Y÷(1+13%)×13%(万元);运输公司运输,则要缴纳3%Y(万元)的营业税。
汇总计算,采取独立运输方式,应缴纳的流转税为3%(X+Y)(万元)。于是我们可得出,销售的货物既有征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时,当Y÷1.13×13%小于3%(X+Y)时,应采取自己运输方式,反之,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为好。
对购货方来讲,如是一般纳税人,采取自己运输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Y÷(1+13%)×13%(万元);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Y(万元),很显然,Y÷1.13×13%大于7%Y时,采取自己运输方式为好。如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销售方采取何种方式对其都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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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购进和销售货物都需要运输,必然会产生运费。对销售货物的企业来讲,运输一般分为自己运输和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两种方式。
根据目前税法的有关规定,两种运输方式税负有所不同。自己运输时,属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运费应并入货物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委托独立的运输单位运输,收取符合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代垫运费不用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独立的运输单位取得的运费要缴纳营业税。
很显然,单从同一笔运输收入来讲,第二种方式的流转税负要低于企业自己运输方式,因此大多数自身有运输能力的企业,都会进行筹划,将运输队独立组建运输公司,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这样做的好处是:使企业在销售货物中取得的运费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以降低税负,多获利润。这是很多企业通常的做法。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上述筹划的结果却加重了税负,举例分析如下:
某省有一化肥厂,在企业生产、销售的化肥中,大部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2003年,企业免税化肥预计销售收入为1800万元,需缴纳增值税的化肥销售收入为200万元,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该企业有一个运输车队,因此很长时间以来,该企业均采取销售化肥并提供运输服务的方式,收取的货款中包括购买方支付的运费价款。据测算,运费收入一般占化肥收入的11.3%。
今年8月份,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了一个纳税筹划研讨班,学习了使运输车队独立成为运输公司可以节税的筹划方法,于是向领导汇报,准备在该企业实施,并初步拟订了操作方案。最后公司领导觉得事关重大,要求该财务负责人向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失误。经专业人士深入分析、测算,结果却和该财务负责人预期的相反:如果真把运输队独立出来成立运输公司,不仅不能节税,还会增加税款支出。原因如下:
按该企业2003年预计的销售额计算,如果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并主要为企业运输化肥服务,那么运输公司2003年取得的运费收入为(1800+200)×11.3%=226万元,依3%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为6.78万元。
如果运输队不独立出来,化肥企业仍然采取自己运输的方式,则该企业运输行为属混合销售,应和所运化肥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销售免税化肥的运费来讲,因化肥是免税的,所以该部分运费收入也是免税的;对运输200万元需纳税的化肥来讲,其收取的运费收入为22.6万元,需缴纳的增值税为22.6÷ 113%×13%=2.6万元。
两种方式相比,维持自己运输的方式少缴流转税4.18万元,并且可以免去运输队独立出来所发生的一些维持运作的费用等。
以上是从销售方考虑的,再从购货方分析。如果购货方系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两种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为:采取自己运输方式为2.6万元;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为200×11.3%×7%=1.582万元。两种方式相比,前者比后者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18万元。所以在上例中,销售方采取自己运输方式对购销双方都有利。如果购进方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销售方采取何种方式对购货方都无影响。
根据上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一般规律:假定销售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为X万元,销售征税货物的运费为Y万元,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税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的影响。
销售免税货物,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运费收入缴纳3%X的营业税;采取自己运输的方式,运费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
销售征税货物,采取自己运输方式收取的运费系混合销售,并入货物销售额纳税,应缴纳增值税为Y÷(1+13%)×13%(万元);运输公司运输,则要缴纳3%Y(万元)的营业税。
汇总计算,采取独立运输方式,应缴纳的流转税为3%(X+Y)(万元)。于是我们可得出,销售的货物既有征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时,当Y÷1.13×13%小于3%(X+Y)时,应采取自己运输方式,反之,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为好。
对购货方来讲,如是一般纳税人,采取自己运输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Y÷(1+13%)×13%(万元);采取运输公司运输方式,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Y(万元),很显然,Y÷1.13×13%大于7%Y时,采取自己运输方式为好。如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销售方采取何种方式对其都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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