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判断民政福利企业的标准是什么?是要那个级别的民政部门批准亦或是由民政部门投资?投资比例多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的规定: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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