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员工差旅费涉税问题解析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基本情况:

  近期,稽查局对某医药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发放差旅费时并非凭票报销,而是采用“定额计算、现金支付”的方式发放员工的差旅补贴,具体计算标准为省外出差100元一天,省内出差80元一天。该公司对此项未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而仅以自制差旅费报销单在税前列支的差旅费,也未并计入员工的工资薪资金所得代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稽查局对该公司 “定额计算、现金支付”、以不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的差旅费,调增其应税所得,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同时,将该差旅费并入员工的工薪所得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责成该公司补扣缴员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案情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是毫无疑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中税前列支企业员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交通费、会议经费等费用,但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否则,是不允许企业在税前列支这些费用、冲减应税所得额的,该公司以自制凭证入账自然不容许其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该公司认为虽然其差旅费的支付方式是以现金支付,而非凭票报销,但其发放给员工的差旅费是根据其业务范围及其业务量合理计算得出的,实际上,这些差旅费是用于公司业务拓展,员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得到这笔钱,因此,没有将其并入工薪所得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的差旅费属于企业员工取得的与任职受雇佣有关的(差旅)补贴,按税法的规定必须与员工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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