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某电子钟表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03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报电流线圈、电流表等各项财产损失金额合计28355元。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金额中包含2002年度的财产损失11401元,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2002年度的财产损失已超过申报期,不应予以税前扣除。但企业认为,11401元的财产损失确实发生在2002年度,但由于当时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事务繁多,对该部分财产损失并没有作账务处理,直到2003年10月才予以处理,从这一时间上看并未超过申请期限,因此税务机关应予以税前扣除。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终了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由于该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中有11401元发生于2002年,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法规定在2003年2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企业若有特殊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但该企业既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也没有申请延期申报,因此企业发生的这笔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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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终了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由于该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中有11401元发生于2002年,企业应该按照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按照税法规定在2003年2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企业若有特殊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但该企业既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也没有申请延期申报,因此企业发生的这笔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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