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单位于2002年10月将拥有的20亩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林地开发公司用于经营开发,取得人民币60万元,应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2]7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文具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文件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的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该单位的转让行为不符合免缴营业税的条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应纳税额为:60万元×5%=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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