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支付的佣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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