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单位把日常工作时的工作餐列入“管理费用”的“其他费用”里,可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说要在招待费中列支,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合理吗?
答:如果是你单位用于业务接待的工作餐,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后,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办法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3‰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你单位职工的工作餐,则由于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则此项补助属于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在计算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时合并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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