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想把股权转让出去,随股权一并转让的股东留存收益是否不计入股权转让价?股东留存收益的限额应当如何理解?
答: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法〔1997〕071号文)执行。根据该文的有关规定,随股权一并转让的股东留存收益,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不计入股权转让价。该文中注明的股东留存收益限额是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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