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下属有一家建筑公司。另有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两家公司分别独立核算,独立纳税。请问,如果我公司将这两家公司进行合并,在税收上是否能达到节税的效果?两家公司合并在纳税上是否划算?
答: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如果集团公司所属分别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合并,则两公司可以盈亏互补,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营业税不会因合并而少缴,合并前,建筑公司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合并后,企业仍应分别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所缴的营业税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作扣除。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施工力量,对于节省人力资源、扩大企业资质、提高竞争能力也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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