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设备的税务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司目前想处置一批设备,会有收益,但处置价未超过设备原值,因我司目前仍有亏损,弥补期未超过5年,此项收益是否可以弥补亏损(目前公司担心:处置设备不属于生产经营收益,此收益可能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即要缴交所得税),另此项处置是否需要缴交增值税或其他税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你公司处置一批设备,如果该批设备同时符合上述288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则你公司转让该批设备时不缴纳增值税。但取得的处置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年度所得,可用于弥补亏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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