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央企业集团,现欲设立一家全资公司,再将集团下属部分子公司划入新设立的这家公司,成为新设立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请问在这个重组过程中涉及哪些财政、税收问题,可向国家争取哪些财税优惠政策。
答:你公司新设全资公司,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如将集团下属部分子公司划入新设立的这家公司,成为新设立公司的下属分、子公司,涉及到股权转让,所得税方面应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但不涉及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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