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获退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案例:南京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4月份在高淳登记开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于2005年9月份提出注销申请。高淳县国税城西分局片管员上门对该公司进行注销前的检查,经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03—2005年经营期间多交增值税522.54元,多交企业所得税23.86元。造成税款多缴的原因,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执行差错所致,一是增值税征收率混用,应按4%实际却按6%计算缴纳了税款;二是企业核算含税销售额未作价税分离,直接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款。

  处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高淳国税城西分局按规定办理了多交税款的退还手续,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纳税人应正确确定本企业所使用的增值税税率,如不清楚有关规定,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企业核算含税销售额时按规定作价税分离,直接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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