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于2003年4月份由两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的生产性内资企业,2004年8月份时,其中一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某外国投资者,从而公司由内资转为外资企业。请问我公司2004年8月份前的所得能否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是否应就8月份以前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清算?
答:根据公司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七条“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公司法律之规定,境内股东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从而使得原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其仍然属于公司股东的变更,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不变,其债权债务,包括涉税事项一般均自然承继,并按股权变更之前相同的处理。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2003-05-28)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内资变更为外资后,若为生产性企业,则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其涉税事项存在特殊性。根据前述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之规定,变更后外资企业的经营开始日期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营期内方可享受,非经营期不存在享受税收优惠问题。因此,你公司在2004年8月份变更为外资企业之前的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在此之间的所得应否进行所得税的清算问题,相关文件并未明确。我们认为,若存在着变更为外资企业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形,则从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缴纳,是在收入与成本严格相配比后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定的规定及其原理看,若不对在此之前的所得税事项进行清算,即使在变更为外资企业之后,其收入可以分开核算,但成本、费用的准确界定,即哪部分成本、费用系发生于变更之前,而哪部分又发生在变更之后则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进行清算可能是适宜的。但清算本身是存在困难的。因为收入、成本和费用等的确定本身就存在时间在方法上的多样性。比如,在变更之前已经签订并履行的合同,但收入尚未实际取得,如何认定收入的实现究竟是在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在变更之前就已经对外支付的费用,在变更之后方取得正式税务凭证,该费用究竟认定为系在变更之前发生,还是在变更之后?
因为,与变更之前和变更之后税收政策未发生根本改变的一般股权变更情形不同,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后,其变更之前与之后的税收政策存在巨大的差别,收入、成本、费用归属于变更之前或之后,将对纳税人的税赋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此的所得税清算存在客观上的条件限制和障碍。尚需总局综合考量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明确并解决该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