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出口超过半年的机器设备应否视同内销缴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公司临时出口一台机器,要在国外检测历时大约10个月左右,因超过临时进出口时限,所以出口报关时被报成一般贸易,但因不能收汇公司财务不能做出口,这样我公司是否必须视同内销交纳销项税金?如果这样,那进口时不是也要交纳进口税,公司岂不是遭受双重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11-23国务院令第392号)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2005-1-4)第五十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第五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第五十二条“出境修理货物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以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中所称‘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 ’,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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