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们是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内部实行分组核算,各业务组除按规定上交职业风险金和管理费后,其余费用自理(包括各业务组人员工资、医保、社保、房租、办公费、差旅费、执业培训费等所有费用),自负盈亏,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咨询:

  1、我们是有限公司,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的中介机构,主体与文件规定不符,能否执行国税发[2000]149号文。

  2、如果要参照国税发[2000]149号文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我们已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是否要退回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3、我们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可否要求不按国税发[2000]149号文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税发(2000)149号。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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