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何异同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由于种种原因,我想本月中旬停产迁移到别地区经营。因此,上月的税收我也就没打算交纳,这消息不知怎的被税务机关知道了。本月三日,税务机关发来了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书,令我于本月八日前申报交纳税款,我不予理睬,继续准备搬迁事宜。本月六日税务机关又责成我提供纳税担保,又一次被我拒绝了。不料,本月七日,税务机关扣押我厂库存的货物。我申辩,十日纳税期不是还没到,怎么就采取强制措施,税务人员说,他们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请问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什么是税收强制措施,两者有何异同。

  答: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内容。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满之前,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些客观原因,导致税款难以征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相同点:都必须责令限期缴纳在先,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且在采取的查封、扣押方式上也基本相似,保全或强制金额或价值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存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二者的不同点:一是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而强制执行措施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二是税收保全措施只是对纳税义务人财产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并未剥夺财产的所有权,并且是以提供纳税担保为前置程序,既“责任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保全措施断后。”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一定情况下,可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三是两者主要区别以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界满为标志。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前采取的,应当是税收保全措施,如果在规定的纳税期限界满以后采取的则是税收强制执行。四是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不仅包括税款,还包括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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