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的税款能否用多缴的税款抵扣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在2005年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里,我公司办税员由于工作疏忽,把第四季度应纳的13859元城镇土地使用税误填写成18859元申报缴纳了,最近我们才发现多缴了5000元税款。但是,在账面上,我们还欠2004年应纳的营业税1000元,房产税24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0元,教育费附加30元。我们公司想用多缴的税款抵扣欠缴的税款可以吗?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一)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二)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总和结算应退税款;(三)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四)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五)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息。第二条,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第三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从上述的文件中可得知,你公司欠缴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可以抵扣,但是,教育费附加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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