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发[2003]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请问,这项条文是否可这样理解: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时,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资产账面价值计算的折旧额进行税前扣除;待处置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时,原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按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您理解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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