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股东购房应按红利分配缴税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某稽查局在对广州某私营高新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有一原值292万元的房屋,而实际产权人是公司的一名股东。经进一步查证,该房屋是由私营企业出钱购买后分给该名股东的,该企业同时又在财务会计处理时对该房屋按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4.8万元。结果,该股东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58万元,而该企业则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罚款29万多元。请问,企业为股东购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目前有不少私营企业采取各种福利手段吸引高级人才或外来投资,类似这种企业为股东购买房产两家受惠的做法并不少见,而当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却并为很多企业所不了解。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股东补缴个人所得税58.4万元。

  该私营企业作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私营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即该企业应缴纳罚款29.2万元。此外,依据有关规定,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房屋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据此计提了折旧,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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