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某县国税局通过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查询,发现该县某造纸有限公司5月底在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1份发票开具日期前后联时间不一致,发票的记账联日期滞后于抵扣联3天,造成此笔销售货物未及时计入当月销售额征税。县国税局以此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在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发票前后联日期不一致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以上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最新资讯
会计考试提醒、政策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
中国会计网

©2001-2025 中国会计网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