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开具发票丢失了抵扣证明可重开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集团公司在上海销售给江苏省扬州客户,客户先是说把我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丢失,为让客户能抵扣税款,我司到税务局开具抵税证明。但直至抵税证明到期,客户仍未到税务局抵扣,以至过期。后来,客户又告知,已找回原来告知丢失的增值税发票(已过抵扣期)。希望我司能收回此发票作废重开,请问对于此种已开具丢失抵扣证明的增值税发票,我司可以作废重新开具吗?以上问题,目前当地税务部门的答复是“税务部门对原开具的发票已开过丢失抵扣证明,原发票等于已曾作废过,现不能再重新开具发票”,对于税务部门的这个说法正确吗?

  答:上述扬州客户的抵扣税问题应按国税发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执行,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扬州客户已按上述规定取得了“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税务机关也已为其开具了“已抄报税证明单”,本应按规定进行抵扣,但由于超过抵扣期而未能抵扣。后来发票又被找到,并未丢失,又是由于超过抵扣期而未能抵扣。基于上述情况,均不是将现有发票作废重开的问题。税务局的作法是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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