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租”售房须全额计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某房地产公司采取“返租”方式销售商铺,以取得的收入抵减“返租”支出后的数额申报纳税。该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在销售商铺时采取“返租”的手段进行促销。如一商铺总价是100万元,某业主购买与商家签订《利润分配协议书》,约定在未来3年内将所购买的商铺交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和管理,所取得的租赁收入共6万元全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在购买商铺时只需缴付94万元给开发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以94万元的收入计算缴纳销售商铺的税款。此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返租”涉及两税不同的应税行为,即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行为和买方业主的出租行为,买卖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分别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购买合同的价格全额计算“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等税费,“返租”的6万元不能抵减销售收入;业主因商铺“返租”而抵减的6万元售房款,应作为业主出租商铺取得的收入,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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