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代开发票的范围如何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地税代开发票的范围如何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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