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国有企业,在甘井子区建立一栋经济适用住房(共167户),该经济适用住房被列入“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第一批计划”。现在想要出售此房屋(167户)问:此类经济适用住房在税收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具体征收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率为5.55%;按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对销售住房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对于出售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以收入额为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其税率是:一般住宅,预征率为0.5%;除“一般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预征率为1%.对开发并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如果该项目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比较清楚,且按其工程预算或计划成本与其预售基准价概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其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核准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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