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销售商开发票能作购物证明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07-11-13 00:00

  问:我是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居民。近日,我在本县一家电商店买了一台空调,当我付款后索要发票时,店主说发票开完了,隔天再来取。3天后,我又去该店索要发票,店主给了我一张非本店开出的发票,商品名称、金额均一致。我犹豫了一下,不知这张发票是否有效,店主见状忙说,都是绩溪的熟人,肯定会认账。听他这么一说,我就拿了这张发票走了。但回家后,我心里始终不塌实。请问:购物取得非销售商店开具的发票合规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购物取得的非销售商店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其一,销售商店不开具自己领用的发票,隐瞒了销售收入,有偷税嫌疑;其二,为销售商店代开发票的纳税户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其三,你取得的发票不能作为购物证明的依据。万一你购买的空调在保修期内出了问题,且销售商翻脸不认账,你就有理也无处说。现在你应先把问题向国税部门反映,并把已取得的发票还给销售商店,要求其开具本商店的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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