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地来京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如何开发票?
答:根据京地税票「2004」598号文件规定,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的纳税人,应持通知中规定的手续,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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