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师范院校附属餐饮服务部,系独立核算的后勤实体,主要供应本校师生快餐,同时也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去年下半年,当地国税机关就服务部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征收了2500元增值税。请问该服务部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按理应缴营业税,为何国税部门要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据此,当地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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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据此,当地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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